台立院三读 陆资违法赴台 最高罚2500万新台币

为遏止中国大陆资金违法来台,台湾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修正案,将违规未经许可赴台的陆资,提高罚款上限,从现行60万元提高到2500万元(新台币,下同),且可按次连续处罚到改善为止。立法院还要求陆委会订定裁罚标准,未来碰到个案不得直接用较低标准裁罚。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永丰金控旗下的永丰金证香港子公司、永丰金证(亚洲)因违法接受陆资“龙峰国际”委托下单投资大同,并且涉入大同经营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5月限期龙峰6个月出清大同股份并开罚60万元,引发裁罚金额过低的批评,台行政院提案修法,调高罚锾上限至2500万元,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上月底初审通过该条文。

原本行政院草案的最低罚款金额是5万元,立院初审决议提高,三读条文确认,罚款额度为“12万到2500万元”。考量陆资违法到台投资也有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因此三读条文中增订,若情节轻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改善完成者,免予处罚。

陆资到台投资申报不实、拒绝检查者或违反转投资限制,现行依法开罚标准由主管机关可依法开罚6万到30万元,三读条文修正为6万到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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