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讯)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宣布,由于在相关案件审理期间,总统已批准通过了《国有企
业法》(SOE Law)的最新修订版,因此无法受理四起针对该法的司法审查申请。
宪法法院首席大法官苏哈尔托约(Suhartoyo)周四(10月30日)在雅加达表示:“裁定第
38/PUU-XXIII/2025号、第43/PUU-XXIII/2025号、第44/PUU-XXIII/2025号及第80/PUU-
XXIII/2025号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宪法法官里德万·曼苏尔(Ridwan Mansyur)在法律理由说明中指出,2025年第1号《国有企业
法》已被2025年第16号法律所修订,后者已于10月初由总统正式颁布。
经审慎考量,法院认为,四起案件申请人所质疑的条款,实际上已被纳入新《国有企业法》的修
订内容之中。
因此,宪法法院裁定,上述四案(第38、43、44和80/PUU-XXIII/2025号)的申请已无实质意义
,因为其审查对象——即旧法中的相关条文——在表述与规范实质上已不再适用于现行法律框架
。
里德万表示:“基于‘简易、迅速、低成本’的司法原则,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申请已不再具备继续审
理的相关性。”
据悉,四起案件的申请人此前质疑的是旧版《国有企业法》,即2025年第1号法律中的若干条款
。这些案件在人民代表委员会(DPR)批准最新修订版《国有企业法》之前已提交至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此前已就此举行多轮听证,包括听取国会和政府方的陈述。在10月23日(周一)的听证
会上,印尼国会第六委员会(DPR RI Commission VI)与法律与人权部就《国有企业法》的修订
内容作出说明。
具体而言:
– 第38号案件由讲师兼律师雷加·费利克斯(Rega Felix)提起,质疑《国有企业法》第3H条第(2)
款、第3X条第(1)款、第3AA条第(2)款、第4B条、第9G条、第87条第(5)款,以及第4B条和第9G
条的解释部分。
– 第43号案件由三名学生——A·法赫鲁尔·罗齐(A. Fahrur Rozi)、扎克万·法迪尔·普特拉·库苏马
(Dzakwan Fadhil Putra Kusuma)和穆罕默德·君迪·法蒂·里兹基(Muhammad Jundi Fathi
Rizky)——共同提起,质疑条款与第38号案件相同。
– 第44号案件由普通公民赫里·哈桑·巴斯里(Heri Hasan Basri)和索利欣(Solihin)提起,请求
宣布《国有企业法》第3X条第(1)款及第3Y条(a)、(b)项违宪且无法律效力。
– 第80号案件由印度尼西亚社会正义人权委员会(IHCS)联合三名公民提起,质疑《国有企业法
》第3F条第(2)款(a)、(b)项,第3G条第(2)款(b)、(c)项,第3H条第(2)款,第3X条第(1)款,以及
第71条第(2)、(3)、(4)款。 (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