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斯托:我成下属沟通的“牺牲品” 涉贿案资金实为哈伦·马西库提供

雅加达(安塔拉通讯社)——印度尼西亚斗争民主党(PDI-P)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哈斯托·克里斯蒂扬托(Hasto Kristiyanto)表示,在涉嫌妨碍调查与行贿案中,自己是
下属沟通不当的“受害者”,因为检方指控由他垫付的4亿印尼盾贿款,实际上全部来自
嫌疑人哈伦·马西库(Harun Masiku)。
“在本次庭审中,证人已在宣誓下明确表示,所有资金均来自哈伦·马西库,”哈斯托周
五在雅加达地方法院(雅加达腐败犯罪法庭,Tipikor)听取判决后对媒体表示。
尽管如此,他强调自己始终尊重并维护司法程序与法院机构的权威。
在听完判决宣读后,他表示将与律师团队冷静审慎地商议,再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法
律行动。
他表示,将认真评估案件中的各项法律事实,继续为追求正义而抗争。
“面对这一判决,我昂首挺立,因为我们将继续对抗一切不公。我们将为正义而战,让‘
为全体印度尼西亚人民实现社会正义’的理想真正得以实现,”他说。
在涉嫌妨碍调查与行贿案中,哈斯托被判处3年6个月监禁,并处罚金2.5亿印尼盾;若
无法缴纳罚金,则以3个月监禁作为替代刑罚(即“替代刑”)。

法院认定,哈斯托提供了4亿印尼盾贿款,用于向2017–2022年任期选举委员会(KPU)
委员瓦胡·塞蒂awan(Wahyu Setiawan)行贿,以推动将南苏门答腊一区当选议员里兹
基·阿普里莉亚(Riezky Aprilia)的席位,变更为由哈伦·马西库接任。
但法院同时认定,针对哈斯托“在2019至2024年间妨碍对哈伦·马西库腐败案的调查”这
一第一项指控(即妨碍调查罪),证据不足,不予成立。
因此,法院判定哈斯托触犯《1999年第31号反腐败罪行法》(经《2001年第20号法》修
订)第5条第(1)款a项,结合《刑法》第55条第(1)款第1项及第64条第(1)款,即检方提出
的第二项指控中的第一替代性罪名。
此次判决比检方此前提出的量刑建议(7年监禁,6亿印尼盾罚金,或6个月替代监禁)
明显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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