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劳工法案》中劳工工资条例 引发争议

美都新闻网 10 6 日电:昨日(5日),国会在受到来自工会和社会组织的大力反对下,通过了《综合劳工法案》,法案中关于工人或劳工工资的规定引起了争论。
劳工工资在第88条第4款关于就业条例中作了规定。条列规定,工资政策是为实现工人或劳工享有为人类过上体面的生活的权利。工资政策包括最低工资,工资结构和规模,加班工资,由于某些原因不工作的工资,工资的支付形式和方式,可以以工资为计算基础的事物或支付权利和其他义务。
88A条规定,工人或劳工的工资权是在工人与企业家之间发生工作关系时产生的,而在雇佣关系终止时终止。每个从事相同价值的工作的工人或劳工都有权获得相同数额的工资。企业家有义务根据协议向工人或劳工支付工资。

88A条第4款规定,企业家与工人或工会之间的协议所规定的工资安排不得低于法定条例中规定的工资规定。此外,第88B条规定,工资是根据时间单位和/或产量单位确定的。有关基于时间单位和/或单位收益的工资的其他规定将在政府法规中进行规定。
省最低工资必须由省长制定。最低工资是根据经济和就业条件确定的。省长可以根据市区一定条件制定最低工资,包括市区的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
88D条规定了使用包含经济增长或通货膨胀变量的计算公式来计算最低工资。 有关最低工资计算公式的其他规定应由政府法规来规范。同时,第88E条规定,最低工资适用于在有关公司工作时间少于一年的工人或劳工。禁止企业家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印尼工会联盟此前认为,新法案计划废除最低工资制、削减遣散费与允许企业把部分业务外包,在招聘和解雇方面将给予企业更大权力,这些措施将导致大量印尼人丢掉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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