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加达讯)宪法法院(MK)裁定,参加选举的政党或政党组合可以提名地方首长候选人,即使
它们没拥有地方议会(DPRD)席位。
这项判决是宪法法院法官批准工党(Partai Buruh)和印尼人民浪潮党(Partai Gelombang Rakyat
Indonesia,简称Gelora)就第60/PUU-XXII/2024号案件所提出的部分诉讼。
判决书于8月20日(周二)在雅加达中区宪法法院大楼的审判中宣读。法官批准了工党和印尼人民
浪潮党针对地方首长选举法(UU Pilkada)提起的部分诉讼。
根据宪法法院的考量,宪法法院在判决中宣布地方首长选举法第40条第3款违宪。地方首长选举法
第40条第3款的内容写道:如果一个政党或多个政党组合根据获得第1款所述累积有效选票至少
25%的规定,提名候选人搭配,则本规定仅适用于获得地方议会席次的政党。
同时,宪法法院根据固定选民名单的组成,修改了地方首长选举法第40条第1款的内容。经宪法法
院修正的地方选举法第40条第1款的内容如下:
参加选举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可以登记候选人搭配,如果已经符合下列条件:
对于提名省长和副省长候选人:
a. 载列于固定选民名单上居民数量达到200万人的省份、参选的政党或政党组合必须获得该省至少
10%的有效选票。
b. 载列于固定选民名单上居民数量超过200万至600万的省份、参选政党或政党组合必须获得该省
至少8.5%的有效选票。
c. 载列于固定选民名单上居民数量超过600万至1200万的省份、参选政党或政党组合必须获得该省
至少7.5%的有效选票。
d. 载列于固定选民名单上居民数量超过1200万的省份、参选政党或政党组合必须获得该省至少
6.5%的有效选票。
对于提名县长、副县候选人、以及提名市长、副市长候选人:
a. 载列于固定选民名单上居民数量达到25万人的县/城市,参加选举的政党或政党组合必须获得该
县区/城市至少10%的有效选票。
b. 载列于固定选民名单上居民数量超过25万至50万人的县/城市、参加选举的政党或政党组合必须
获得该县区/城市至少8.5%的有效选票。
c. 载列于固定选民名单上居民数量超过50万至100万人的县/城市,参加选举的政党或政党组合必
须获得该县区/城市至少 7.5% 的有效选票。
d. 载列于固定选民名单上居民数量超过100万的县/市,参加选举的政党或政党组合必须获得该县
区/城市至少6.5%的有效选票。 (KP)